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5年,全称为《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加拿大是WIPO、WTO以及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加拿大,商标(trademark)包括实际使用商标(mark)、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mark)、识别性外观(distinguishing guise)及意图使用商标(proposed trade-mark)。
A、本公司专线,据英文文字查询 RMB 2,000
B、加拿大“综合查询”(一项交费可查询美国、加拿大两国):在册及在用商标查询。
范围包括:加拿大商标局数据库;受普通法及地方政府保护,因而在域名、商业名录、相关贸易期刊、英特网之“在先使用纪录”。
---- 纯英文文字查询 RMB 4,500
----含中英文字及图形查询 RMB 5,000
C、在加拿大查询,可据中文字或图形查询 RMB 2600
入表申请费 RMB 8,000
注册受理费 (含政府登记、公告、发证书) RMB 3,500
[待用商标 附加费] RMB 1,500
企业之间商标(未注册)转让 RMB 1,500
企业之间商标(已注册)转让 RMB 1,900
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商标未注册) RMB 2,200
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商标已注册) RMB 2,400
申請代理费:2,500元
注:以上涉及金额、时间、相关说明等一切仅供参考。
[查询费]
A—本公司专线,据英文文字查询 RMB 2,000
B—加拿大“综合查询”(一项交费可查询美国、加拿大两国):在册及在用商标查询。
范围包括:加拿大商标局数据库;受普通法及地方政府保护,因而在域名、商业名录、相关贸易期刊、英特网之“在先使用纪录”.
---- 纯英文文字查询 RMB 4,500
----含中英文字及图形查询 RMB 5,000
C—在加拿大查询,可据中文字或图形查询 RMB 2600
入表申请费 RMB 8,000
注册受理费 (含政府登记、公告、发证书) RMB 3,500
[待用商标 附加费] RMB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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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 大 商 標 法 ( Trademark ) 詳 盡 報 告
商 標 (Trademark )
商 標 是 文 字 、 符 號 、 徵 章 、 設 計 或 以 上 各 種 合 起 來 的 形 式 , 主 要 目 的 是 給 予 公 眾 人 仕 有 一 個 明 確 獨 立 的 形 象 。 這 商 標 可 作 廣 告 宣 傳 用 途 , 亦 可 給 購 買 者 得 悉 所 得 到 的 產 品 及 服 務 。 一 般 來 說 , 第 一 位 人 仕 在 加 拿 大 註 冊 其 商 標 者 , 均 可 享 有 專 利 的 權 利 。 而 商 號 或 商 品 名 字 (Trade Name)只 限 於 作 為 個 人 、 合 股 公 司 等 經 營 某 個 行 業 的 名 字 而 已 , 沒 有 什 麼 其 它 的 保 護 性 及 優 惠 。 一 個 商 號 可 註 冊 成 為 商 標 。
通 常 商 標 條 例 可 分 為 三 種 形 式 , 這 包 括 :
(1)證 書 商 標 (Certification Mark)---證 書 商 標 主 要 目 的 是 界 定 某 種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標 準 , 例 如 羊 毛 標 纖 作 為 羊 毛 標 準 的 保 證 。
(2)外 觀 的 界 定 (Distinguishing Guise)---外 觀 的 界 定 是 透 過 產 品 的 形 狀 、 設 計 或 包 裝 區 別 與 其 它 的 產 品 不 同 之 處 。 而 審 核 的 標 準 是 經 證 明 與 其 它 產 品 不 同 才 發 予 商 標 。
(3)正 常 的 商 標 (Ordinary Trdemarks)---正 常 的 商 標 是 我 們 在 開 始 時 所 說 的 概 念 , 它 可 以 是 句 字 、 口 號 、 圖 片 或 其 它 , 目 的 是 區 別 其 它 的 商 品 。 商 標 是 一 個 無 價 的 資 產 , 甚 至 可 作 為 專 利 性 事 業 的 用 途
註 冊 商 標 與 非 註 冊 商 標 的 不 同 之 處 , 包 括 :
(1)註 冊 商 標 可 禁 止 有 關 人 仕 故 意 採 用 或 利 用 其 它 類 似 的 商 標 以 混 淆 消 費 者 。
(2)註 冊 商 標 是 屬 於 全 國 性 的 , 故 可 在 各 省 建 立 聲 訾 而 受 到 保 護 , 但 非 註 冊 商 標 只 能 受 到 其 地 區 性 的 保 護 , 而 不 能 涉 及 全 部 地 方 。
(3)有 註 冊 商 標 人 仕 可 透 過 聯 邦 法 庭 或 省 高 等 法 院 起 訴 有 關 商 標 違 約 事 項 。 而 非 註 冊 商 標 者 則 不 能 這 樣 做 。
(4)註 冊 商 標 在 一 般 的 情 況 下 , 可 受 到 法 例 保 護 適 用 於 非 競 爭 者 。 例 如 有 洗 衣 粉 公 司 採 用 某 衣 服 的 商 標 等 , 雖 然 大 家 在 不 同 的 行 業 , 但 非 競 爭 者 可 能 減 低 這 商 標 的 聲 訾 。 而 非 註 冊 商 標 則 只 可 以 反 對 競 爭 者 採 用 同 一 商 標
(5)一 個 註 冊 商 標 經 過 五 年 後 , 便 認 定 非 競 爭 性 的 情 況 , 即 沒 有 人 可 採 用 這 商 標 ; 但 非 註 冊 的 商 標 則 不 能 享 受 這 權 利 。
(6)有 註 冊 商 標 的 人 仕 可 發 牌 照 給 其 他 人 仕 , 作 為 註 冊 用 戶 (Registered User), 但 非 註 冊 商 標 人 仕 則 十 分 困 難 去 界 定 其 商 標 用 途 , 尤 其 別 的 公 司 採 用 同 一 商 標 。
(7)有 註 冊 商 標 的 人 仕 , 一 般 都 有 權 可 註 冊 其 商 標 於 世 界 各 地 ; 但 非 註 冊 商 標 則 十 分 困 難 在 其 他 國 家 註 冊 商 標 , 原 因 是 加 拿 大 本 土 沒 有 註 冊 。
註 冊 商 標 最 主 要 不 能 與 已 註 冊 的 商 標 有 所 相 同 或 令 人 混 淆 ; 而 且 不 能 用 一 些 禁 止 的 標 記 , 例 如 皇 家 徵 號 ; 聯 邦 、 省 及 市 的 旗 幟 標 誌 、 紅 十 字 會 的 標 誌 等 ; 而 誹 謗 性 、 猥 褻 的 字 句 、 肖 像 或 簽 名 或 與 某 人 相 同 等 的 標 誌 均 不 可 用 作 註 冊 商 標 。
雖 然 個 人 可 以 申 請 註 冊 商 標 , 但 最 佳 方 法 是 尋 找 專 業 的 商 標 註 冊 代 理 人 或 律 師 代 為 協 助 ; 正 如 專 利 證 一 樣 , 整 個 程 序 比 較 複 雜 , 閣 下 可 在 黃 頁 分 類 中 查 閱 Trademark Agents -- Registered 及 Trademark Development and Searching。 在 申 請 前 最 好 是 到 商 標 局 作 一 次 註 冊 前 的 調 查 , 查 詢 有 否 相 同 的 註 冊 商 標 或 正 在 申 請 中 的 類 似 商 標 , 這 樣 做 法 , 可 節 省 日 後 申 請 的 時 間 及 金 錢 。 一 般 商 標 註 冊 代 理 人 會 代 客 人 做 這 部 份 , 而 商 標 局 會 利 用 電 腦 由 三 百 萬 個 公 司 名 稱 及 商 標 中 列 出 五 頁 類 似 的 商 標 給 閣 下 查 閱 , 假 若 沒 有 相 同 的 , 客 人 可 進 一 步 交 由 專 利 局 官 員 作 一 次 人 手 的 調 查 。 一 切 調 查 均 沒 有 問 題 後 , 閣 下 可 進 行 以 下 的 步 驟 :
(1)準 備 及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Preparing and Filing an Application) ---在 加 拿 大 , 商 標 可 適 用 於 產 品 及 服 務 , 這 是 有 別 其 它 國 家 , 產 品 的 商 標 與 服 務 的 商 標 是 分 開 的 。 假 若 商 標 己 在 市 場 流 用 , 申 請 者 需 列 明 第 一 天 使 用 日 期 , 而 假 若 商 標 未 採 用 , 但 會 在 未 來 二 年 中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 亦 需 列 明 將 會 使 用 的 日 期 , 通 常 商 標 官 員 會 要 求 圖 片 及 樣 版 存 入 申 請 表 中 。
(2)接 受 或 拒 絕 申 請 (Acceptance or Rejection of Application)----商 標 檢 察 員 會 查 閱 每 一 份 申 請 表 及 各 商 標 的 可 能 性 , 假 若 認 為 可 行 的 , 他 們 便 會 印 刷 在 Trademark Gazette中 , 分 發 給 圖 書 館 及 需 要 購 買 的 律 師 、 代 理 人 等 。 假 若 沒 有 人 反 對 這 建 議 中 的 商 標 , 商 標 局 的 官 員 便 會 發 出 一 份 商 標 證 明 書 (Trademark Certificate), 通 常 一 般 的 申 請 時 間 大 約 為 一 年 。 假 若 申 請 表 遭 受 反 對 , 申 請 人 可 有 權 再 次 審 核 或 提 出 上 訴 。 假 若 有 第 三 者 爭 辯 商 標 時 ,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和 解 或 法 律 程 序 與 第 三 者 解 決 這 商 標 問 題 。 而 當 申 請 人 批 准 後 的 三 年 內 , 申 請 人 仍 未 對 其 商 標 作 任 何 的 商 業 用 途 , 這 商 標 便 會 取 消 。
(3)費 用 及 申 請 成 本 (Fees and Filing costs)---費 用 多 少 最 主 要 是 閣 下 所 採 用 的 律 師 或 代 理 人 的 收 費 標 準 , 一 般 費 用 包 括 遞 交 申 請 表 大 約 為 加 幣 八 百 元 。 而 只 是 遞 交 , 費 用 多 少 則 視 乎 時 間 性 , 閣 下 可 與 Trademark Office或 Consumer and Corporate Affairs Canada查 詢 。 假 若 閣 下 需 要 申 請 加 拿 大 以 外 的 地 區 採 用 這 商 標 , 你 必 需 於 遞 交 加 拿 大 商 標 申 請 表 內 的 六 個 月 中 註 冊 申 請 。 而 與 專 利 證 一 樣 , 商 標 亦 可 為 轉 讓 或 暫 時 給 予 別 人 使 用 的 用 途 。
加拿大商标法概要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5年,全称为《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加拿大是WIPO、WTO以及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在加拿大,商标(trade-mark)包括实际使用商标(mark)、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识别性外观(distinguishing guise)及意图使用商标(proposed trade-mark)。
实际使用商标,是指一个人用于将其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别的标记。
意图使用商标,是指意图用于或为用于将该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与雇佣、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与无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
(a)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
(b)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状况;
(c)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类型;
(d)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区。
识别性外观,是指被人用于或为用于将其制造、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与他人制造、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区别开的商品或其容器的外观、商品包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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