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04年5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5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查询费]
----本公司专线,据文字查询 USD 357 RMB 2,800-
(25国集体互认) (每件申请可注1-3个类别,不限商品名个数)
入表申请费 USD 2,328- RMB 18,800-
注册受理费(含政府登记、公告、发证书) USD 2,207 RMB 16,800
企业之间商标转让 USD 602 RMB 5,000
(每增加一个商标需附加费) USD 361- RMB 3,000
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 USD 904- RMB 7,500
申请代理费:5,000元
注:以上涉及金额、时间、相关说明等一切仅供参考。
在欧盟申请商标,申请人应认真考虑选择用哪种语言提送申请。申请人可以用欧盟的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提送,但还必须指定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管理局(OHIM)语言中的一种作为第二语言,即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一种。在考虑申请可能被第三方反对的情况下哪种语言更加适合时,选择语言就是一个策略性问题,因为所有的反对意见都必须用OHIM的语言中的一种提出。
因此,例如,如果申请人想要确保任何反对意见都用英语提出,那么申请人应把英语指定为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中的一种。如果指定的一种语言不是OHIM的语言,那么证书将用申请人为其申请选择的语言颁发。
OHIM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英语显然是程序的主要语言(77%),接下来的是德语(11%)、法语(6%)、西班牙语(5%)和意大利语(1%)。
如果申请人请求,欧盟商标申请可以修正,但这种修正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商标或扩展货物和服务的列单。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措辞或者拷贝的范围或者明显的错误也可以纠正。任何由申请人请求进行的修正都必须交纳一笔费用,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必须申请纠正出版物中的错误而这种错误可因归于OHIM那么OHIM将自动或在申请人的请求之后纠正这一错误,并由OHIM承担费用。然后这种纠正将在“欧盟商标公报”中公布。
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商标局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到2004年5月1日,该联盟已扩展到25个国家。
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10年,每次续展保护期也为10年。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5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后可获得欧盟2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任何一件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决定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
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允许的。
已注册的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并且以此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也可请求优先权。
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商标被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有以下几点:
(1)符合条例第四条要求的标志;
(2)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3)仅由商业活动中可用于标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或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
(4)仅由在习惯用语或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
(5)仅由以下形状组成的标志--由商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形状,或获得一定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或给商品带来实体价值的商品形状;
(6)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商标;
(7)带有欺骗性质的,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
(8)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应按照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被拒绝注册的商标;
(9)虽非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众利益的徽章、徽记或者纹章图案的商标,但有关当局同意其注册的除外。
(10)含有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地标志而该产品又不是出产于该地的。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3个月的公告,其间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European Community Trademark)
1、什么是欧盟商标?
答: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一性?
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3、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5个成员国是哪些?
答: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4、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
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5、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
答:是的。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在先注册权会影响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但是,此种情况的影响不应过分被渲染。因商标包含一个不显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非世界主要贸易通用语言之一)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常见。如果在先权仅存在于一个成员国,那么无疑此在先权不会因他人后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而变得无效。在OHIM进行的提出异议和使在先权无效的程序为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最后,被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废止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改为在所有不适用驳回理由的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该类成员国商标申请还享有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
6、能否以欧盟商标注册为基础进行符合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获准欧盟商标注册?
答:就目前来讲,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欧盟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约国。尽管欧盟委员会已将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修正CTMR以对有关国际注册的程序进行调整两件事提上议事日程,欧盟理事会还未做出最后决定。
7、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 彩色图形标记;
-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 三维立体标记;
- 声音标记;
- 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图表。
8、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答: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9、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什么?
答: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
-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 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10、什么是欧盟商标申请日?
答:欧盟商标申请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请的确切之日(或国家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局收件之日),申请须提供以下书件:
- 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要求书
- 申请人情况
-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 商标图案;
- 在OHIM或国家工业产权局收件之日起1月内支付基础申请费。
11、如果其中一个申请日要求没有达到,将会有什么后果?
答:该申请日期要么晚于工业产权局实际收件日期,要么全部不予接受。OHIM会在两个月内发出要求补充所需文件的通知。如果服从此通知,申请日期将为满足所有补充要求之日。反之,此文件将不被视为欧盟申请。
12、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日期?
答:欧盟注册日期是指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工业产权局在注册部登记欧盟商标之日。注册日只有在注册费用结清之后予以登记。在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日期位于第一页左下脚"注册于"的后面。注册日期是欧盟商标5年使用期的开始。欧盟商标授予的权利只有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抗第3方。
13、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自己的欧共体商标申请,之后又改变主意?
答:不行。一旦工业产权局收到了撤销请求,该撤销申请不可改变。
14、工业产权局是否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查询?
答:工业产权局不应个别要求进行查询。由营利性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对于每一个欧盟商标申请,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程序中会出一份欧盟查询报告。这份报告会列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欧盟商标及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此报告连同10个成员国工业产权局的查询报告(法、德、意未加入此体系)一并发送给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
工业产权局有25个可以接收关于欧共体商标数据的许可机构,其中一些已同意被列入名单以提供查询服务。
15、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簿?
答:欧盟商标注册簿是一个载有工业产权局注册的所有商标详细情况的数据库。注册簿会经常更新,对任何变化加以录入,例如所有权的转让、名义及地址的变更、许可。注册簿可以被审查,但须提出书面要求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16、欧盟商标所有人情况的变更应申请名义变更还是转让?
答:这取决于是否所有人的国家法律视该情况为名义变更抑或是转让。
17、是否允许只是改变部分商品或服务?
答:是,但必须由于该欧盟商标申请将会因这些商品或服务被驳回或撤销。
18、如果转让欧盟商标给某人,而根据CTMR第5条规定,此人又无资格拥有欧盟商标,该怎么办?
答:此种转让不会获准,受让人不可能被登记到欧盟商标注册簿中。
19、申请转让是否需要转让协议?
答:只需提交一个简单的由双方签署的申请即可,如有专业代理人,则该申请书可由该代理人签署。当事人无须提交协议。
20、欧盟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个多类商标注册分拆吗?
答:不行。但所有人可以通过部分转让其商标(如转让其中1个类别)而达到同样结果。
21、提交异议申请的时限是什么?
答:异议申请需要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交。官方公告日是指标注在欧盟商标公告封面上的日期。异议申请及异议费须在异议期限内交到工业产权局。
22、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其商标同在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非常近似,作为预防性措施,能否对此商标在公告之前提出异议?
答:不能。CTMR中规定了异议提交期限为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没有遵守此期限,提交的异议申请无效。
23、 欧盟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却点?
答:欧盟商标注册的优点:商标申请注册之费用较低,如获核准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之效力遍及二十五个国家。
欧盟商标注册的缺点:因有二十五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
欧盟商标注册简介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1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特点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1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 需时12-15个月
商标检索
由于欧盟商标注册涵盖的国家众多,导致潜在的商标异议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极力推荐申请人在提出欧洲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有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标已被第三者注册,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
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5)授权委托书(有本公司提供,但须由申请人签字)。
商标注册费用
第一步:查索(选择性质)
每个商标类别查索USD300
第二步:商标申请注册
一至三个商标类别USD2,100; 额外每个类别USD600
第三步:商标申请证书
一个商标类别USD2100; 额外每个类别USD600.
商标注册付款时间和程序
客户需于本机构开展每个步骤之工作前支付该步骤工作之费用。
备注
(1)上述各项费用已经包括本机构的服务费,政府规费和税款,但不包括文件快递费用或文件公证费用。
(2)上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商标复审、异议费等。如果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公告后遭他人异议或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审,还会有一定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3)上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商标翻译费用,如需要。
1、什么是欧盟商标?
答: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一性?
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3、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5个成员国是哪些?
答: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4、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
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5、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
答:是的。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在先注册权会影响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但是,此种情况的影响不应过分被渲染。因商标包含一个不显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非世界主要贸易通用语言之一)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常见。如果在先权仅存在于一个成员国,那么无疑此在先权不会因他人后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而变得无效。在OHIM进行的提出异议和使在先权无效的程序为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最后,被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废止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改为在所有不适用驳回理由的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该类成员国商标申请还享有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
6、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 彩色图形标记
-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 三维立体标记
- 声音标记
- 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图表
7、能否以欧盟商标注册为基础进行符合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获准欧盟商标注册?
答:就目前来讲,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欧盟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约国。尽管欧盟委员会已将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修正CTMR以对有关国际注册的程序进行调整两件事提上议事日程,欧盟理事会还未做出最后决定。
8、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答: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9、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什么?
答: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
-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 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10、什么是欧盟商标申请日?
答:欧盟商标申请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请的确切之日(或国家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局收件之日),申请须提供以下书件:
- 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要求书
- 申请人情况
-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 商标图案
- 在OHIM或国家工业产权局收件之日起1月内支付基础申请费
11、如果其中一个申请日要求没有达到,将会有什么后果?
答:该申请日期要么晚于工业产权局实际收件日期,要么全部不予接受。OHIM会在两个月内发出要求补充所需文件的通知。如果服从此通知,申请日期将为满足所有补充要求之日。反之,此文件将不被视为欧盟申请。
12、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日期?
答:欧盟注册日期是指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工业产权局在注册部登记欧盟商标之日。注册日只有在注册费用结清之后予以登记。在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日期位于第一页左下脚“注册于”的后面。注册日期是欧盟商标5年使用期的开始。欧盟商标授予的权利只有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抗第3方。
13、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自己的欧共体商标申请,之后又改变主意?
答:不行。一旦工业产权局收到了撤销请求,该撤销申请不可改变。
14、工业产权局是否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查询?
答:工业产权局不应个别要求进行查询。由营利性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对于每一个欧盟商标申请,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程序中会出一份欧盟查询报告。这份报告会列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欧盟商标及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此报告连同10个成员国工业产权局的查询报告(法、德、意未加入此体系)一并发送给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
工业产权局有25个可以接收关于欧共体商标数据的许可机构,其中一些已同意被列入名单以提供查询服务。
15、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簿?
答:欧盟商标注册簿是一个载有工业产权局注册的所有商标详细情况的数据库。注册簿会经常更新,对任何变化加以录入,例如所有权的转让、名义及地址的变更、许可。注册簿可以被审查,但须提出书面要求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16、欧盟商标所有人情况的变更应申请名义变更还是转让?
答:这取决于是否所有人的国家法律视该情况为名义变更抑或是转让。
17、是否允许只是改变部分商品或服务?
答:是,但必须由于该欧盟商标申请将会因这些商品或服务被驳回或撤销。
18、如果转让欧盟商标给某人,而根据CTMR第5条规定,此人又无资格拥有欧盟商标,该怎么办?
答:此种转让不会获准,受让人不可能被登记到欧盟商标注册簿中。
19、申请转让是否需要转让协议?
答:只需提交一个简单的由双方签署的申请即可,如有专业代理人,则该申请书可由该代理人签署。当事人无须提交协议。
20、欧盟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个多类商标注册分拆吗?
答:不行。但所有人可以通过部分转让其商标(如转让其中1个类别)而达到同样结果。
21、提交异议申请的时限是什么?
答:异议申请需要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交。官方公告日是指标注在欧盟商标公告封面上的日期。异议申请及异议费须在异议期限内交到工业产权局。
22、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其商标同在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非常近似,作为预防性措施,能否对此商标在公告之前提出异议?
答:不能。CTMR中规定了异议提交期限为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没有遵守此期限,提交的异议申请无效。
23、 欧盟商标注册有什么优缺点?
答:欧盟商标注册的优点:商标申请注册之费用较低,如获核准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之效力遍及二十五个国家。
欧盟商标注册的缺点:因有二十五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
一、欧盟商标之主要特质
1、 一份申请书可申请25个国家。
2、任何人或企业皆可申请。
3、可使用欧盟所指定之11个语言中之任一语言提出申请:丹麦文、 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仅有5种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语言提出申请,则需加收规费。
二、商标种类
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
团体商标
三、商标图样
1、以下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 文字
- 图形
- 文字与图形混合
- 立体图
- 声音(音乐) *音乐之申请以音符来表示。
2、以下不可申请商标注册:
- 拥有一般性之文字
- 欠缺显著性
- 叙述商品名称
- 防害善良风俗
- 欺骗大众
- 酒类:使人误认产地
- 成为普遍名称
四、欧盟商标制度之生效日期 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请。最早之申请日为1996年4月1日。
五、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文件之齐全及申请人之数据→审查报告→公告三个月→核准或核驳报告。
在会员国审查出与申请人之商标雷同或近似后(不限类别),欧盟商标局会将审查报告通知申请人,此举为告知申请人可能面临之异议。
在公告之前,审查委员会通知在审查报告中所列出之厂商,可以准备与对方调解或提出异议。
报告寄出后,将有一段调解期,双方可利用这段期间达成共识。
若先前注册之厂商没收到审查报告或未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待申请人商标注册后,需在新申请人之商标注册后五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五年之后此权利丧失。
六、自先权之申请(Seniority) 若一厂商在会员国内已有注册商标则可申请自先权,即将此商标申请于欧洲联盟25个国家。
CTM申请日即为其注册日。
当一厂商申请自先权核准之后,必须放弃先前在各别国家所做之申请。因为CTM为一整体,同时为考虑厂商之利益(尤其是商标发生争议时),先前在各别国家所申请之注册日于以保留。
因此,若先在某会员国注册商标,之后申请自先权,在此会员国则有两个注册日,当权益发生问题时,当以先前之注册日为主。
七、转换申请制度(Conversion) 若商标与某些会员国有抵触时,此时身请人可转换申请,换言之,即将欧盟商标申请转换为各别申请,但需补缴规费,同时申请人丧失CTM之申请。
如上所述,申请人可选择11国语言之一作为官方文件往来之语言,但若申请人与异议人所选择之语言不同,需以异议人之语言为主。
八、欧盟之会员国 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九、欧盟制度之优缺点 优点:商标申请注册之费用较低,如获核准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之效力遍及二十五个国家。 缺点:因有二十五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
COMM UNITY TRADE MARK,是欧盟为了实现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而创建的商标申请注册体系。通过这个商标申请注册体系可以完全实现“一份申请,一种程序,一种语言,一种收费体制,通过一个专业代理,向一个主管局递交申请,获得一种体制下的统一保护”。2004年5月1日,欧盟成员国增加至25个,共同体商标覆盖的地理范围更加广泛。与此同时,欧盟加入马德里的谈判正在进行当中,共同体商标受到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共同体商标体系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受理商标申请,迄今为止已有20万共同体商标注册。共同体商标的主管机构为设立在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人可以通过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或者直接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包括所有书面形式(传真、电报、E-mail)和网上申请,向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的个人和组织开放。但是非欧盟成员国的个人和组织只能通过成员国的代理机构进行共同体商标申请,合格的代理机构中有共同体商标律师。
申请使用的语言可以是欧盟成员国家使用的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但是申请人必须选择欧盟5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作为所有官方文件使用的语言。这5种语言为: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一份共同体商标申请可以包括三个类别,共同体商标同样采用国际分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只需交纳申请费用,在核准注册时才交纳注册费用,即一个申请涵盖两部分费用。
共同体商标申请的基本程序为:申请人提交申请———内部市场协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出具查询报告———商标公告———商标异议———商标注册———注册费用缴纳———注册公告———核发商标注册证书。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满足共同体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以及申请是否存在绝对驳回的理由,通过审查的将给予申请号;出具查询报告: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内部市场协调局会起草一份欧盟商标查询报告,报告中将列明那些可能提起异议的欧盟注册或者是申请;与此同时,内部市场协调局会将申请转给那些申请人选定并相应支付查询费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在收到转发的申请材料的3个月内,这些国家的主管机构就会将查询结果转交给内部市场协调局,由该局将欧盟查询报告和国内查询报告转交给申请人,然后将商标申请进行公告,并通知在查询报告里所提到的欧盟商标注册或者申请的所有人。如没有异议商标即可获得注册。共同体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过程大概需要1至2年。
共同体商标申请的最大特点是只要被共同体成员国一个国家驳回,整个共同体商标申请就被驳回。如果共同体商标注册失败,申请人可以提交转化商标申请,即将共同体商标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单独申请。转化申请要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转化要求可以是针对部分商品、服务或者是不同的国家指定不同的商品、服务。
共同体商标注册无疑是在欧盟获得商标保护的最佳途径,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价格低廉、覆盖国家面广,尤其是包括多数的欧洲国家,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当申请人在这两个商标体系中徘徊时,不妨对两者进行一个比较。
中国是欧盟的最大进出口国和合作伙伴之一,但是中国的商标申请人对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利用明显不够。根据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统计,从1996年到2003年,来自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量仅仅为429件,是整个申请量的0.12%,这和中国商品在欧盟市场上占有的份额极不相称。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费用、注册体系的选择、风险规避,还有对共同体商标注册体系知识的缺乏。随着欧盟加入马德里,共同体商标知识的共享和推广,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有更多的人选用共同体商标注册体系。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 CTMR (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 OHIM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 25 国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一、欧盟商标注册概述
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 25 个成员国。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 OHIM 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
- 优点: 一次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视为在 25 国使用,商标发生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 25 国发生效力;注册费用较低,无论注册、续展等均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得多。
- 缺点: 由于 25 成员国使用不同的语言,在商标的含义或读音上可能会造成近似,而 25 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欧盟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欧盟注册所需的条件、文件及程序
1 、申请条件
-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2 、申请文件
- 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 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 服务名称;
- 商标图样。
3 、注册程序
- 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 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 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三、 欧盟成员国
欧盟 25 个成员国包括:
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 、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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